(2016)浙0304执3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梧田信国鞋模加工店、王育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梧田信国鞋模加工店,王育林,杨剑芬,温州市昱晟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4执3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梧田信国鞋模加工店,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梧田霞王村龙霞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姬玉娟。被执行人王育林,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杨剑芬,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温州市昱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郭溪塘下村船舫街69号,组织机构代码:57933796-3。法定代表人杨剑芬。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梧田信国鞋模加工店与被执行人王育林、杨剑芬、温州市昱晟鞋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04民特348号裁定书已于2016年08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育林、杨剑芬、温州市昱晟鞋业有限公司没有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梧田信国鞋模加工店于2016年12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加工费19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育林、杨剑芬、温州市昱晟鞋业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经向相关部门查询,本院已以(2016)浙0304执2851号一案于2017年1月1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育林、杨剑芬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新桥镇12组团8幢707室房屋,本案不再另查封,该该房屋已被设定了抵押且被鹿城法院在先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育林名下浙C×××××号猎豹牌汽车,但该车辆目前实物未能找到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综上,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目前不能处置,本案难以继续执行。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应予以强制执行。但由于目前现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财产不能处置,本案难以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4执325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梧田信国鞋模加工店与被执行人王育林、杨剑芬、温州市昱晟鞋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财产处置条件成熟时,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君阳审 判 员 金国平审 判 员 蔡新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孙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