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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5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国芳与乌鲁木齐承载好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芳,乌鲁木齐承载好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5民初3144号原告:黄国芳,女,1973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国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乌鲁木齐承载好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街11号203室。法定代表人:吴会生,乌鲁木齐承载好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环路198号幸福山庄。法定代表人:杨富,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曦,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芳与被告乌鲁木齐承载好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穆 丹人民陪审员  王雪峰人民陪审员  姜红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