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曹铁与杨延辉、杨艳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铁,杨延辉,杨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曹铁。被执行人杨延辉。被执行人杨艳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铁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万元,未执行标的为10.0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表、并于2017年5月8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杨艳霞名下有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固街113号4单元8层1号房产一处,本院已查封。因该房产已设定其他权利,剩余价值不足以抵偿申请人债务,申请人放弃对该房产进行处置。据此,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