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颜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6民初727号原告:颜某,女,汉族,1986年11月12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刘某1,男,汉族,1988年2月5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原告颜某诉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到庭,被告刘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彼此缺乏了解,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各种琐事发生争吵,××××年××月××日婚生一女刘某2,孩子的出生并没有改变双方的夫妻感情,反而争吵更加频繁,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经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女刘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1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刘某2,现未满一周岁,随原告颜某生活。2016年9月1日23时58分和2016年12月6日13时34分二次因双方打架向莲池区公安分局百楼派出所报警。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书,刘某2出生证明、百楼派出所报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能建立起和谐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严重到报警的地步,体现了原、被告双方感情确以破裂,无法再继续维系下去,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刘某1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刘某2尚不满周岁,且一直随原告颜某共同生活,应由原告颜某继续照顾为宜,因被告刘某1未到庭,无法核实其收入情况,对于抚养费,依据孩子生活需要及当地生活水平,本院酌定为500元/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颜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二、婚生女刘某2随原告颜某共同生活,被告刘某1每月给付刘某2抚养费5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五日前交原告颜某代收,至其女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刘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爱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