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伟佳与陈济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佳,陈济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289号原告:王伟佳,女,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建瓯市人,建瓯市。被告:陈济仁,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王伟佳与被告陈济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伟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王伟佳以与陈济仁欲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伟佳撤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计1175元,由王伟佳负担。审判员 颜鸣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精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