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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和明与被告自贡鑫宇物资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明,自贡鑫宇物资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4民初670号原告:刘和明,男,1952年4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自贡鑫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广华路119号。法定代表人:温晓波。被告: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街吉成井居委会2组。法定代表人:鲁力友。原告刘和明与被告自贡鑫宇物资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被告自贡鑫宇物资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需公告向被告自贡鑫宇物资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健审 判 员  林晓宇人民陪审员  罗顺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晓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