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民终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达川区桥湾镇围岗村村民委员会与周文举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达川区桥湾镇围岗村村民委员会,周文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川区桥湾镇围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兰天清,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天泉,系该村民委员会支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晓君,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堡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举,男,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溪,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达川区桥湾镇围岗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周文举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3民初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公路建修工程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上诉人出具的证明能否认定系双方办理了结算,还是对外争取项目立项需要而出具,是否系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3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达川区桥湾镇围岗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杜 谨审判员 郭 彤审判员 张爱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玉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