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2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湖北凯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凯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2执317号申请执行人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凯元置业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湖北凯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鄂0922执317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