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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方金田与光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金田,光来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30民初202号原告:方金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德海,彭泽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光来福,男。原告方金田与被告光来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金田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当日立案。原告方金田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自动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金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方金田负担。审 判 长  刘楷林人民陪审员  林超明人民陪审员  喻元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