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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吕永春与才永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永春,才永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8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永春,男,汉族,1954年1月2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才永吉,男,汉族,1957年9月2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再审申请人吕永春因与被申请人才永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终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永春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对案外人收割机、水稻的违法查封应予解除,并追究才永吉等人的刑事责任;3.法院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查封,吕永春的名誉受损,造成损失,国家应予赔偿;4.申请对二审庭审笔录吕永春的签名真伪进行笔迹鉴定。主要事实和理由:吕永春承认欠才永吉的钱,但才永吉一审起诉前已经把我农场的水稻查封了,保全错误。申请被错误查封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只保护才永吉的债权,不解除错误的保全裁定是错误的。本案审判组织有瑕疵,查封法官曾经判过我的案子。本院经审查认为,吕永春于2012年8月11日向才永吉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吕永春在一、二审及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吕永春再审申请中提出的本案诉讼保全错误、应追究才永吉等人的刑事责任、国家赔偿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吕永春提出的对庭审笔录签名进行鉴定的请求,不予支持。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吕永春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永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大为审 判 员  宋立峰代理审判员  王 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齐小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