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群与周本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群,周本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民初846号原告:陈群,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本执,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陈群与被告周本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陈群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群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群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群负担。审 判 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