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思强、杨占军与乌审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万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思强,杨占军,乌审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万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谷青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1168号申请人杨思强,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个体。申请人杨占军,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个体。被执行人乌审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单位负责人谷青梅,系公司股东。被执行人乌审旗万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单位负责人谷青梅,系公司股东。被执行人谷青梅,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个体。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思强、杨占军诉被告乌审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万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谷青梅、贺锦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28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共计700238.8元,申请执行人杨思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已经扣留被执行人工程款。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28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