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开口支行、刘春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开口支行,刘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76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开口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负责人王进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万银,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刘春来,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开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春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8200.27元,诉讼费225元、执行费17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春来现下落不明,其父代缴执行费176元。本院通过财产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 判 长 刘 怀助理审判员 王 立 权助理审判员 高 新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永利合议庭评议笔录评议时间:2017年5月9日9时评议地点:宝坻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参与人:刘怀、王立权、高新卫书记员:周永利评议记录如下:刘:今天我们对本案执行情况进行合议,首先由承办人介绍一下案件的执行情况。王: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开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春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8200.27元,诉讼费225元、执行费17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春来现下落不明,其父代缴执行费176元。本院通过财产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我的意见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庭评议。高:同意承办人意见。刘: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此案终结执行。合议意见: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报告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开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春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8200.27元,诉讼费225元、执行费17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春来现下落不明,其父代缴执行费176元。本院通过财产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现此案终结执行。承办人:周永利2017年月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津0115执76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开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春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春来,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79********。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金融借款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5月9日地点:执行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刘怀、王立权、高新卫记录人:周永利评议情况:刘:今天我们组成合议庭将此案合议一下,先由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开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春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刘春来,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后六家口村3区14排11号。身份证号码:1202241979********。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请合议庭评议。高:同意。刘:同意。合议庭评议结果:将被执行人刘春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