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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陈贺其与陈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贺其,陈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2执458号申请执行人陈贺其,现住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吉日格朗大街。被执行人陈虎,现住科右中旗布敦化牧场三队。关于申请执行人陈贺其与陈虎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2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贺其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虎偿还法律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虎主动履行法律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贺其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24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赵大勇审判员 吴秀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