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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元寿与李志伟、李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元寿,李志伟,李亮,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867号原告:杨元寿,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存荣,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伟,男,199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李亮,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389号。负责人:林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该公司员工。原告杨元寿与被告李志伟、李亮、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杨元寿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元寿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杨元寿负担。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