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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黄新锋与吕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锋,吕保军,河南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193号原告:黄新锋,男,汉族,1968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为谦,男,汉族,1951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社区推荐)被告:吕保军,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河南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号隆安星河华居*号楼*单元****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218362540。法定代表人:袁玉良,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增,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新锋诉被告吕保军、第三人河南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新锋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锋撤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新锋负担。审判员  赵拥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