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某诉佟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佟某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2667号原告王某,男,197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佟某,女,1979年12月31日生,汉族,无业,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原告王某诉被告佟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在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时,根据原告王某提供的当事人送达渠道确认书中所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与原告王某取得联系,在该送达渠道确认书中所指定的代收人亦拒收诉讼文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