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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彩云与杨钦、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彩云,杨钦,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民初1144号原告:刘彩云,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杨钦,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陈伟,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刘彩云与被告陈伟、杨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彩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杨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彩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杨钦、陈伟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本金60000元自2015年10月25日起、本金30000元自2015年11月2日起均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杨钦、陈伟偿还利息款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杨钦、陈伟承担。事实和理由:刘彩云与杨钦系同事关系,杨钦以投资困难为由分别于2015年10月25日和2015年11月2日向刘彩云暂借60000元和30000元,约定月利率1.8%计算,并分别出具了两份借条,杨钦亲自在借条上签名认欠。借款期限届满后,刘彩云多次向杨钦催讨,可杨钦均以没钱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陈伟、杨钦系夫妻关系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杨钦、陈伟未作答辩。刘彩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杨钦、陈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且在法定期限内对刘彩云提交的证据未提出书面或口头意见进行辩驳,视其对刘彩云提交证据真实性的默认。为此,对刘彩云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5日、同年11月2日,杨钦分别向刘彩云借款50000元、30000元,均约定月利率1.8%。刘彩云通过其丈夫吴兴的银行账户于2014年10月24日向杨钦转账50000元,同年11月2日向杨钦转账30000元。一年后双方经结算,杨钦应负偿还刘彩云借款本金80000元和利息款17280元,杨钦现金支付刘彩云利息款2280元,尚欠刘彩云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款15000元,杨钦将其中利息款10000元转为本金,另5000元未转入本金,只在借条中注明,重新向刘彩云出具两张借条。第一张借条载明:“兹向刘彩云借人民币陆万元整,利息按1.8%计算.2015年10月25日借款人:杨钦.”、第二张借条载明:“兹向刘彩云借人民币叁万元整,利息按1.8%计算。借款人:杨钦2015年11月2日备注:利息还欠5000.′未结。”嗣后,杨钦又以微信红包方式向刘彩云偿还利息款1000元,杨钦尚欠刘彩云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利息款14000元未还,刘彩云经催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杨钦与陈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领取J350128-2014-004200号结婚证;2016年4月27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字号L350128-2016-000428离婚证,本案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庭审中,刘彩云表示杨钦、陈伟应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利息款14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刘彩云与杨钦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杨钦出具的借条及刘彩云提交的银行历史流水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性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对刘彩云提出杨钦向其偿还借款8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利息款14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的借贷关系发生在杨钦与陈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钦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因陈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情形,故陈伟应对杨钦在本案中所负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杨钦、陈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1杨钦、陈伟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刘彩云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其中本金50000元自2015年10月25日起、本金30000元自2015年11月2日起,均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杨钦、陈伟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刘彩云利息款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0元,由陈伟、杨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宗发人民审判员  陈小明人民陪审员  翁珠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海龙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