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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自贡某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杭州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某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杭州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142号申请人:自贡某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桂某,总经理。被申请人:杭州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本院受理自贡某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杭州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贡某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杭州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作出(2017)川0304民初80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文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