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孟祥龙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龙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1刑初77号公诉机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祥龙,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满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3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周邦钺,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经检刑检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祥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向东、王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祥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祥龙于2016年7月至8月份在网络上购买了一把银色M9A1仿真手枪,于2016年10月至11月份在网络上购买了一把绿色M1911仿真手枪,藏在其家中。2017年1月17日,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浦东路派出所接到吉林省公安厅下发《关于协查核查徐州开发区“7.15”网络贩枪案线索的通知》,在浦东路派出所辖区内乐东衡器宿舍3栋5门409室有一名购买枪支的人员孟祥龙需要核查。2017年2月8日17时许,在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两把仿真手枪,民警将仿真手枪扣押并将孟祥龙传唤到浦东路派出所,经讯问,孟祥龙供述因为个人喜好而持有上述两把仿真手枪。上述事实,被告人孟祥龙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枪支鉴定书、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被告人孟祥龙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祥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两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孟祥龙因个人喜好非法持有上述枪支,未制造或发生实际危险以及危害后果,本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孟祥龙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孟祥龙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祥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扣押的银色M9A1仿真手枪一支、绿色M1911仿真手枪一支、BB弹一百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海蛟人民陪审员 苏 聪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中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