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8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16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76年2月2日生,农民。被执行人:魏某某,女,汉族,1977年10月3日生,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富平民初字第0210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4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房地产、车辆查询未果,银行查询提示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城南支行有存款,本院委托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扣划,但无果,经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有仁审 判 员  胡 辉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拴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