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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小君、宁波柏司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君,宁波柏司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小君,女,1987年8月4日出生,住宁波市镇海区九龙。被执行人:宁波柏司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906851-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法定代表人:陈洪辉。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339号徐小君与宁波柏司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柏司进出口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小君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佳审 判 员  陈增富审 判 员  纪培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