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5刑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根敏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根敏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刑终45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根敏,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新余市,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新余市渝水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分宜县看守所。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根敏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赣0521刑初168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周根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根敏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根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周根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周根敏撤回上诉。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6)赣0521刑初1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长义审判员  徐三庆审判员  潘小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