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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孙文与王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王奕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122号原告:孙文,男,198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化美,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奕明,曾用名王逸民,男,1985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孙文诉被告王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孙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520元由原告孙文负担。审 判 长  谢蓉蓉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须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