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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3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孝淮与魏巍、宿州市新时代糖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淮,魏巍,宿州市新时代糖酒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803号原告:王孝淮,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巍,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宿州市新时代糖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淮河西路香林丽景湾14#楼104-107室。法定代表人:任炜,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浍水路277号。负责人:尹瑞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子轩,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淮与被告魏巍、被告宿州市新时代糖酒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孝淮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孝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元,由原告王孝淮负担。审判员  王玉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昌 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