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行申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立强、邯郸市公安局马头生态工业城公安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立强,邯郸市公安局马头生态工业城公安分局,李立强,邯郸市公安局马头生态工业城公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申1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立强,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邯郸市公安局马头生态工业城公安分局。法定代表人:王伟杰,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李立强因行政赔偿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行终字第00297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立强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证据未经质证系伪造,原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申请人16亩苹果园在2013年7月至11月被夷为平地没有得到一分赔偿,报案百余次没有解决。2014年3月2日早晨申请人去北戴河打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拘留15天,申请人申请复议该处罚决定被邯郸市公安局依法撤销。2015年3月6日、2016年2月26日申请人被多次拘留。因2016年3月8日被非法绑架,报案后,磁县槐树所与码头公安局互相推诿,不给申请人立案。综上,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院认为,2014年3月1日,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马头生态工业城公安分局对申请人李立强作出马公(城)行罚决字【2014】第00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立强拘留15日,后在复议期间,该处罚决定被邯郸市公安局撤销。李立强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赔偿。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马头生态工业城公安分局作出马公行赔字(2014)第0001号行政赔偿决定,按照2014年国家赔偿每日200.69元标准,赔偿申请人2809.66元。该赔偿决定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申请理由,与本案所涉行政处罚不属于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且本案为行政赔偿纠纷,申请人其他请求不在国家赔偿范围,故对其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立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立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窦淑霞审判员 李学境审判员 张耀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底玉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