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红军与王开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军,王开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870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军,男,197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王开阔,男,1974年1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确山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王红军与王开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1民初11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王开阔归还王红军借款60000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上述款项共计66000元,由王开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王红军一次性支付,款由双方自行交接。如王开阔逾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王红军可就总额66000元中的未履行部分另加违约金2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0元,由王开阔负担,并由王开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王红军直接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68740元及利息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后仍未履行。本院扣划了王开阔银行存款10284元,扣除执行费931元后发给申请执行人9353元。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查封了王开阔名下苏E×××××别克牌汽车,因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次执行情况未有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及上述车辆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1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李 阳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温凯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