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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6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汝州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海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王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6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丁海洋,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瑞,女,194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海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完结,(2016)豫0482民初5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经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出具结案证明,案件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82民初5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