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92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25元,剩余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白 剑代理审判员 杨金翠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