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刑更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罗巍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151号罪犯罗巍,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满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7日被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荣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0046.25元。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罗巍近期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六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巍2014年8月14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表扬奖励六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罗巍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消费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巍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智慧审 判 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