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德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德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447号原告: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穆瑞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和,经理。被告:张德新,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倩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