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3刑初162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现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6日被抓获,于2016年12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彤、周日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7日至同年12月15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大连市西岗区、甘井子区等地,采用钻窗入室等手段,实施盗窃10起,盗窃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3471.1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张某某的家中,入户盗窃oppoA59手机一部,oppoA9手机一部。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oppoA59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oppoA9手机价值不予认定。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孙某某的家中,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200元。同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张某某的家中,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200元、金戒指一枚。同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某药房,盗窃华为手机一部、初元2盒、香丹清2盒、优思弗5盒。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为手机价值400元,涉案药品价值合计人民币2192元。同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入户盗窃金戒指一枚、银手链一条、现金人民币100元。同年12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某诊所,盗窃现金人民币160元、曲马多15盒。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曲马多价值人民币450元。同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陈某某的家中,入户盗窃vivo手机一部。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同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大连市西岗区药房内,盗窃金龙鱼、鲁花等豆油19桶以及药品若干。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桶油合计价值人民币2345元,涉案药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404.1元。同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在祝某某诊所,盗窃现金人民币170元。同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周某某的家中,入户盗窃红米手机一部。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红米手机价值人民币650元。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张某某的家中,入户盗窃oppoA59手机一部,oppoA9手机一部。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oppoA59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oppoA9手机价值不予认定。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孙某某的集中,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200元。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张某某的家中,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200元、金戒指一枚。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某药房,盗窃华为手机一部、初元2盒、香丹清2盒、优思弗5盒。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为手机价值400元,涉案药品价值合计人民币2192元。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入户盗窃金戒指一枚、银手链一条、现金人民币100元。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某诊所,盗窃现金人民币160元、曲马多15盒。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曲马多价值人民币450元。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陈某某的家中,入户盗窃vivo手机一部。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大连市西岗区药房内,盗窃金龙鱼、鲁花等豆油19桶以及药品若干。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桶油合计价值人民币2345元,涉案药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404.1元。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在祝某某诊所,盗窃现金人民币170元。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周某某的家中,入户盗窃红米手机一部。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红米手机价值人民币650元。综上,2016年10月27日至2016年12月15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大连市西岗区、甘井子区等地,采用钻窗入室等手段,实施盗窃10起,盗窃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3471.1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材料及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扣押清单,返还清单,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郑某、王某某、杨某、王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孙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部分赃物被追回并返还,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退赔。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某某返还被害人张某某赃物折价款1200元;返还被害人孙某某赃款人民币200元;返还被害人张某某赃款人民币200元;返还被害人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某药房赃物折价款2592元;返还被害人王某某赃款人民币100元;返还被害人某诊所赃款人民币160元,赃物折价款450元;返还被害人陈某某赃物折价款1000元;返还被害人大连市西岗区药房赃物折价款2345元;返还被害人祝某某诊所赃款人民币170元;返还被害人周某某赃物折价款人民币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文涛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人民陪审员 陈文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巍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