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3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民初3489号原告:夏某某,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邹某某,女,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青岗镇。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某、被告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100,000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被告欠款100,000元,约定每月还款500元至还清为止。被告没有履行该协议,原告多次讨要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已经偿还原告10,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2016年11月10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100,000元。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被告偿还了10,000元,尚欠90,000元,被告同意每个月还500元。被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一下证据:偿还10,000元微信转账的记录一份,证明偿还原告10,000元。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出示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原告及被告出示的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借款事实存在,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据原告的陈述及对证据的分析,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11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被告欠原告借款100,000元,庭审中原告承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9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要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拖欠无理。借款金额应减去被告偿还1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借款9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据此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某某借款90,000元;二、被告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某某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邹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夏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蔡文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美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