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孙承志与刘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承志,刘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孙承志,男,1957年9月29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刘楠,1960年3月17日生,住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承志与被执行人刘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晓波审判员 刘孝民审判员 孔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