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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孙承志与刘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承志,刘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孙承志,男,1957年9月29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刘楠,1960年3月17日生,住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承志与被执行人刘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晓波审判员  刘孝民审判员  孔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