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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与岩康长、玉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岩康长,玉软,玉旺,玉夯恩,玉应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10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住所地:景洪市宣慰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992590XXXX。法定代表人:方国庆,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岩说,男,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客户经理。被告:岩康长,男,1973年8月3日出生,傣族,住景洪市。被告:玉软,女,1976年4月6日出生,傣族,住景洪市。被告:玉旺,女,1993年7月3日出生,傣族,住景洪市。被告:玉夯恩,女,1995年4月5日出生,傣族,住景洪市。被告:玉应囡,女,1995年3月5日出生,傣族,住景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与被告岩康长、玉软、玉旺、玉夯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负担。审判员  雷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