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纯金与孙树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纯金,孙树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王纯金,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八五四农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孙树双,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迎春镇迎春村。申请执行人王纯金与被执行人孙树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黑0381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孙树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纯金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纯金与被执行人孙树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纯金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1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刚审判员 姜 伟审判员 孙春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