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7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石万生与陈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万生,陈学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750号之一原告:石万生,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陈学飞,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原告石万生与被告陈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石万生于2017年5月23日本案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万生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万生负担。审 判 长 曾 臻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