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晓明诉王章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明,王章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9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晓明,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6421011***********,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裕民西街星河**********1。被执行人王章伦,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明诉被告王章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2016)宁0302民初19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原告王晓明名下的宁CW15**丰田越野车的车户手续,现本案已审理完毕且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王晓明名下车牌号为宁CW15**丰田越野车车户手续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毛继保代理审判员 赵国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