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亚明与王槐欣、朱晓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明,王槐欣,朱晓琴,江苏普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岳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张亚明,男,195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王槐欣,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执行人:朱晓琴,女,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执行人:江苏普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浦东三村怡华苑二区103、203室。法定代表人:王槐欣,总经理。被执行人:岳晓辉,男,1970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张亚明与王槐欣、朱晓琴、江苏普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岳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仪民初字第22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槐欣、朱晓琴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亚明借款本息318.5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2280元,公告费600元;要求被执行人江苏普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岳晓辉对上述款项中的268.5万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槐欣名下有位于仪征市花园路7号-1的房屋产权,已依法轮候查封。因该房产与案外人周琴房产结构相连,本院函请仪征市城乡建设局组织工程结构专业人员,对该房屋进行勘察。仪征市城乡建设局复函称:王槐欣名下房屋和案外人周琴名下房屋,从主体结构上不能判定完全独立,从使用功能上若分隔将使周琴部分房屋在现有状况下难以使用。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正国与被执行人王槐欣、朱晓琴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6)苏1081执476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王槐欣该处房产后,案外人李兵、周琴已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目前仍在审理中。另查明,被执行人王槐欣名下位于仪征市真州镇万博宙辉家园西区10幢602室的房屋产权,以及被执行人朱晓琴名下位于仪征市真州镇胥浦路126号众源山庄45幢的房屋产权,在本院(2016)苏1081执564号案件执行中已被依法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未能查获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再查明,被告江苏普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一直属于非正常纳税人状态,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岳晓辉在单位从事驾驶工作,现月收入2938元,因本院(2015)仪执字第261号执行一案,已每月强制扣留2200元。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槐欣、朱晓琴、岳晓辉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王槐欣、朱晓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仪征市城乡建设局复函、参与分配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的财产进行调查,除另案已处置的财产外,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仪民初字第22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六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厉长明审判员 许翠华审判员 张成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兴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