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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3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中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中青,张玉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3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8260532C,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王光领,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中青,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张玉洋,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浙0326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中青所有的坐落于昆阳镇平瑞路124号的房屋。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继续查封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中青所有的坐落于昆阳镇平瑞路124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文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