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许某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8刑初41号公诉机关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1,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现住赤峰市。无前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原住址。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以喀检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元华、董云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许某1通过鹿舒勤的介绍加入了”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传销活动。从2015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许某1在喀喇沁旗锦山镇地区通过”人找人、人传人”的方式发展会员,要求参加者最低缴纳1500元人民币,从而获得会员资格,并且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层级已超过三层,该项目以直接和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截止到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许某1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已经超过三十人,且层级已超过三级。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1以投资理财为名,自己投资参加传销活动,成为会员后,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1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属实,对指控他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无异议,他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许某1通过鹿舒勤的介绍加入了”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传销活动。从2015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许某1在喀喇沁旗锦山镇地区通过”人找人、人传人”的方式发展会员,要求参加者最低缴纳1500元人民币,从而获得会员资格,并且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该项目以直接和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截止到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许某1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已经超过三十人,且层级已超过三级。案发后,被告人许某1赔偿张效莲、张某1、司艳伟等26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55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出警经过及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2月10日14时34分,喀喇沁旗公安局锦山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有人用180XXXXXXXX号电话匿名举报锦山镇明珠花园小区15号楼下一个大厅内,有一些人正在从事国际万达复利传销活动。派出所民警岳中武、段晓旭、于洪涛出警到现场,将从事”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负责人许某1及账本、登记簿等物品带回派出所调查,并于当日将该案移送喀喇沁旗公安局刑警大队。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份的一天,许某1找他说有一个”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需要投资1500元注册会员,以后每八天就能分红100元,如果再找一个人注册加入会员,公司就奖励175元。他交给许某11500元成为会员,注册会员时就用名字和手机号。许某1用锦山镇明珠花园小区一个车库当工作室,没有营业执照,许某1在车库给他们讲解,并说这个项目是深圳鹏旭峰公司的项目,网上有登记。他找了李某1、焦某、闫瑞芬、冀某、冀艳梅、王玉英6人注册成为会员。刘鑫、刘成、孙果、孙星、刘海霞、刘磊、冯丽丽7人以他的名义注册成为会员,由他自己出资,他共出资12000元,到目前分红9000元。3、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7日,她在喀喇沁旗锦山市民广场见到许某1正给参加”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的会员发红包,许某1给她讲解一下,说这个项目是民间理财项目,交1500元注册成为会员,以后每八天分100元,她相信了,分两次交了3000元人民币注册成为会员,已分红1600元。注册会员时就用名字和手机号。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5日,她妹妹张某1说参加了”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交1500元注册成为会员后,每八天就能分红100元。她给张某11500元,注册成为会员。2015年11月份,她又给张某11500元给她儿子宋建注册成会员。她目前共分红2000余元。注册时就告诉名字和手机号即可。5、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她和许某1是亲属关系。2015年6月份,许某1给她介绍”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说缴纳1500元注册成为会员,以后每八天就能分红100元,注册时用名字和手机号即可,她相信了,于是交给许某11500元,注册成为会员。之后,她又以许宏波、付国来、张艳秋、张文明的名字注册了4名会员。此外她还介绍她老婆婆张孝贤(以她女儿许奇的名字和乌彩虹的名字注册)、她姐姐张某2和孙云飞、石颖、张效莲、宋云飞、李智华成为会员。她共投资4500元,到目前挣了3000元。6、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份的一天,她在喀喇沁旗锦山镇龙祥家园小区灵芝粉分店遇见许某1给几个人讲解”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说此项目是深圳鹏旭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交1500元注册成为会员后,可以挣虚拟万达货币,一天可以赚13元,以后每八天就可以分红100元,只用名字和手机号,如果发展一个会员可以提成175元。2015年7月20日,她交给许某11500元,后来她发展了张凤英、韩洪杰为会员。他目前分红1700元,张凤英分红1200元,韩洪杰分红800元。7、证人司某1的证言证实,她是许某1的妻子。许某1于2015年下半年由鹿舒勤发展成为”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的会员,这个项目是深圳鹏旭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主要内容是交1500元注册费成为会员,以后每八天就分红100元,需要名字和手机号。就是通过联系自己的亲属、朋友,用手机找人的方式发展会员,许某1发展了许俊清、司凤桂、司某2、司艳伟、许某2等注册成为会员,成为许某1的下线。8、证人庞某的证言证实,她与许某1是亲属关系。2015年7月份,许某1给她介绍”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说交1500元可以注册成为会员,以后每八天就能分红100元,每介绍一个人成为会员,就分红175元,她相信了,把1500元交给许某1,用她二儿子孙勇的名字注册为会员。2015年7月24日,她又用她大儿子孙岩的名字将4500元交给许某1,又介绍她亲属庞亚金、庞秀玲、潘小华、潘小文、孙立波、庞秀云、张景广注册成为会员。她分红一些钱。9、证人许某2的证言证实,她是许某1的妹妹。2015年7月,许某1给她介绍”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说交1500元注册成为会员,以后每隔八天就能分红100元,如果再介绍一个人成为会员,就分红175元,于是她交给许某11500元注册成为会员。之后,她介绍张旋、孙立华,江银所加入该项目成为会员。她们几个人投入的钱都赚回来了。10、证人司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份的一天,她大姐司某1跟她说许某1正在经营一种”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是通过深圳鹏旭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虚拟货币”万达币”作为投资,投入1500元现金就能注册成为会员,以后每隔八天就能分红100元,于是她给许某11500元注册成为会员。许某1让她多发展一些会员,说每发展一个会员,就给她分红175元。于是她发展亲属王志华、池百灵、李红伟、李文丽、李文华、张学伟、董素华、刘小会、李建东、安立刚、张红艳、李某2、温素芝、高珊珊、高某1等成为会员。1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份的一天,他朋友刘某给他介绍一个”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就是从网上购买万达虚拟货币,可以卖出去挣钱,刘某说自己是许某1的下线,交1500元注册成为会员,以后每隔八天就能返还100元,如果介绍别人入会,每介绍一个人提成175元。他觉得挺好,让刘某领着他将1500元交给了许某1。后来,他陆续分到一些返成钱,就发展了王某1、王淑华、王秀玲、孙某1、潘玉华、潘玉芹、谢某、贡某、潘某1、赵某、王某2为他的下线,潘某1又发展了李茂金、谢素慧、王长春、李春明等为其下线,他分成是从许某1那里领的现金。12、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份的一天,许某1跟她说在做”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投资1500元注册成为会员,以后每八天就可以赚100元,她交给许某11500元。之后每隔八天,许某1就给他送来100元。她觉得挺好,又交给许某11500元,让许某1再给她注册一个会员,后来她又用她儿子姜胜伟、女儿姜茗伟的名字分别注册成为会员,她共注册了4个会员号,投入6000元,共计分成4000元。在此期间,她还发展了马某、朱银萍、韩某1、张某3、张红梅、王海珍、丁卫娜注册成为会员。13、证人韩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份,她大姑杜某介绍她注册成为”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的会员,她交给许某11500元,许某1给她注册的,她收到返成800元。14、证人贡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末的一天,李某1介绍他做”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他交给李某11500元注册成为会员,收取了一些返成款,本金还未全部收回。15、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份的一天,潘某1跟他说有一个”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锦山地区的老板是许某1,投入1500元注册成为会员以后,每隔八天就能返成100元,他把1500元交给许某1,许某1让他发展下线,说每发展一个会员,就领取现金175元。分成时,他去找许某1拿钱,已经返成900元。16、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份,李某1介绍她做”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李某1说投资1500元注册成为会员,以后每八天就能分红100元,她把钱给李某1帮她注册成为会员,以后每隔八天,李某1就给她100元,她现在分红1100元。17、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份,她二姨夫李某1介绍她注册成为”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的会员,她注册了三份,每份交1500元,共交4500元,以后每隔八天,李某1就给她送来300元。18、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末,李某1介绍她做”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李某1说交1500元注册成为会员,以后每隔八天就能分红100元,她注册了两份,把钱交给李某1了。以后每隔八天,李某1就给她分红200元,她共计分红1400元。19、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下半年,他同事池百灵给他介绍”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他交给池百灵1500元,返成200元。20、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下半年,她姐夫李某1给她讲”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让她注册成为会员,她交给李某11500元,以后每隔八天,李某1就给她分红100元。21、证人潘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份,许某1妻子给她介绍”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说交1500元注册成为会员后,每隔八天就能分红100元,她交给许某11500元成为会员,以后每隔八天,许某1就给她100元。她看这个项目挺好,自己又注册了一份。后来,她又用她大姐潘玉芹、二姐潘玉华、妹妹潘玉双的名字入了三份,她共注册了5个会员号,交7500元,分红5100元。此外、她还发展了谢素慧、李春明、王某1、王常春、李茂全、潘俊峰、刘国军、张立勇、张宝利等人为下线,她共得推荐入会奖励分红款1050元。2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日,通过司某2的介绍,她来到喀喇沁旗锦山镇明珠花园小区一个车库,这是”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锦山地区工作室,负责人是许某1。许某1跟她讲投入1500元的现金注册成为会员,以后每隔八天就能分红100元现金,每发展一个下线奖励现金175元,110天可以回本,180天为一个周期。她和同事姚桂艳各入了一股。10月5日,她以她表姐于淑荣的名字又注了一份。10月17日,她以她哥哥李学良的名字又注册了一份,以她姑姑李彩云的名字注册了两份。10月27日,她以她丈夫张晓光的名字注册了两份。12月7日,她以她表弟赵艳楠的名字注册了一份,她共计投入10500元,具体操作都由许某1做,她只是到期就到许某1那里领取分红。姚桂艳是她发展的下线,175元奖励现金她得到了。姚桂艳自己去许某1那里领取分红。23、证人焦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份,刘某介绍她做”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她交1500元现金注册成为会员,之后每八天就领取返成100元现金,已经返成1300元。24、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份,郑某介绍她做”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她俩找到许某1,她交1500元,许某1登记了她的姓名和手机号,她注册成为会员。以后每隔八天,她分红100元,至今已分红1700元。她是郑某发展的下线。25、证人冀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份,刘某向她介绍”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9月28日,她交给刘某1300元,以后每隔八天、刘某就送给她返成100元。11月24日,她又交给刘某1300元,以冀艳梅的名字注册到刘某的名下。她共返成1400元,是刘某的下线。26、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份,李某1介绍她做”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她将1500元交给李某1注册成为会员,以后每隔八天,李某1就给她分红100元,已经把1500元全部支回来了。27、证人潘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13日,经过她大嫂子庞某的介绍,她向许某1经营的”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投资1500元注册成为会员,以后每隔八天返成100元,都由许某1操作,她共分成1700元。28、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份,他侄媳妇庞某给他介绍”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他以他儿子孙立波的名字注册了两份,以他儿媳赵亚慧的名字注册了一份,分别把3000元和1500元现金交给庞某和许某1,许某1每隔八天就给他的银行卡账户汇款300元,现在本金还没赚回来。29、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经郑某的介绍,他到许某1处做”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许某1给他讲解后,他交给许某11500元注册成为会员,许某1每隔八天就往他的银行卡账户汇分红款100元,到现在分红1500多元了。30、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份,经过朋友张某3的介绍,她做”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给张某31500元,张某3陆续将1500元分红给她了。31、证人高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她朋友张某3给她介绍”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她将1500元交给张某3注册成为会员,张某3陆续将这1500元返还给他了。32、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份通过郑某的介绍,她做”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她投入1500元注册成为会员,郑某将这1500元本金返成给她了,她还赚了一些钱。33、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份,她和李晓燕通过李艳国的介绍加入”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她俩交给李艳国3000元,以后每隔八天,李艳国都给她和李晓燕反成各100元,她和李晓燕投入的本金都通过分红返回来了。李艳国说这个项目是许某1的,有时许某1也给她和李晓燕分红钱。后来她发展她大姑姐马晓辉为下线,本金也通过分红返回来了。34、证人咸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份,李艳华介绍她做”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她给李艳华1500元注册成为会员,以后每隔八天,李艳华就给她100元,她投入的本金李艳华都给她了。她听李艳华说此项目是许某1做的,李艳华弟弟李艳国也做这个项目。35、证人董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中旬,李艳国给她介绍”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她交给李艳国1500元注册成为会员,后来李艳国陆续给她分红1000元,还有400元未返回本金。36、证人董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李艳国领着许某1给她介绍”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她交3000元注册了两个会员号,之后去许某1在锦山明珠花园的车库分红,共支回分红2400元。她还发展了董某1、于美茹、宋瑞莲、于淑荣为下线,挣了奖励分红几百元。37、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和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许某1和司某1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22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锦山西街分理处银行卡账户现金存取情况及司某1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13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喀喇沁旗支行营业部银行卡账户现金存取情况。其中许某1银行卡账户汇入现金总金额为271065元。38、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司法)证实,2015年7月18日至2015年12月8日许某1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银行卡账户现金存取情况。39、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公(司)鉴字[2015]第5163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及光盘(1张)证实,经对编号为20151216MB01的手机检材按照《法庭科学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规程》(GB/T29360-2012),使用DC4500手机取证系统(版本V2.5)进行检验,共提取手机内媒体文件1115个,QQ解析数据337条,微信解析数据8176条。具体内容见附件2电子数据光盘(编号:CGWAKZ-2015157)。40、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公(司)鉴字[2015]5162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及光盘(1张)证实,经对编号为20151216HD01的检材按照《电子物证数据搜索检验规程》(GB/T29362-2012)、《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规程》(GB/T29360-2012)、《数字化设备证据发现提取固定方法》(GA/T756-2008),使用取证大师软件(版本号V4.2)进行检验,共提取:上网记录58386条,WORD文档233个,EXCEL文档92个,TXT文档1609个,恢复WORD文档208个,EXCEL文档96个。具体内容见附件2电子数据光盘(编号:CGWAKZ-2015156)。41、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公(司)鉴字[2015]第5161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及提取电子数据清单证实,经对编号为20151216UP01的检材按照《电子物证数据搜索检验规程》(GB/T39262-2012)、《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规程》(GB/T29360-2012)、《数字化设备证据发现提取固定方法》(GA/T756-2008),使用取证大师软件(版本号V4.2)进行检验,共提取:EXCEL文档4个,WORD文档1个,恢复EXCEL文档4个、WORD文档3个。具体内容见附件2电子数据光盘(编号:CGWAKZ-2015155)。42、喀喇沁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证实,2015年12月10日,扣押许某1持有的银白色ViVo牌手机一部,黑色SstelliteM300电脑一台,白色金属外壳SONYU盘一个,红色现金日记账9本,白色、黑色、黄色、粉色日记本各一本,红黄色名片26张。43、物证(手机一部、电脑一台、U盘一个、现金日记账9本、日记本4本、名片26张)证实,庭审中经被告人许某1辨认,其利用上述物品实施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及参加人员和账目记载的情况。44、喀喇沁旗公安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许某1从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号鹿舒勤即是介绍其加入”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传销活动的人,是其参加传销活动的上线。45、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许某1以前无违法犯罪记录。46、视频资料(光盘1张)证实,公安机关办案民警讯问被告人许某1的情况。47、被告人许某1的供述证实,2012年鹿舒勤在喀喇沁旗锦山镇开店卖灵芝粉,是一种直销产品,他跟着鹿舒勤做此项目,后来不干了。2015年6月份,鹿舒勤找他说正在做一个”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非常挣钱,上线是河北省唐山市的韩秀兰,这个项目是深圳鹏旭峰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叫陈枫峰,主要经营159造血干细胞、数控精密仪器、旅游业、慈善中国梦等项目,公司有网站。首先由鹿舒勤作为他的推荐人,他向鹿舒勤交1500元现金就有一个点位,成为会员后,公司每天给他返21个虚拟货币(万达货币),相当于人民币现金21元,会员可操控的货币折合人民币现金65%(13.65元),入的点位越多,每天积攒的虚拟货币(万达货币)就越多,同时他作为推荐人继续发展下线(找人入会),每发展一个新会员就可以提成175元,用他积攒的虚拟货币(万达货币)兑换给新入的会员,这样他就可以兑换出现金。他2015年7月份开始做这个项目,注册会员时只需填写真实姓名、手机号码、推荐人姓名就可以了。他先后注册了四个会员账号,其中有二个普通会员账号,每个帐号各交纳1500元现金,一个银级会员账号(交纳15000元现金,下有10个子账号)、一个股东级会员账号(交纳30000元现金,下有20个子账号),这样,他共有32个账号,总共交纳48000元会员费。会员共分四级,1500元的属于普通玩家,4500元的属于银级玩家,15000元的属于钻级玩家,30000元的属于股东级玩家,加入会员后只可以玩六个月,也就是180天,这样就得出局,如果想继续投入,就得重新注册会员”复投”。他将喀喇沁旗锦山镇明珠花园小区一个车库当工作室,不作为实体店,用于给下级会员咨询、讲解、分红、交易等使用,他通过人传人、人找人的方式对外宣传,发展下级会员,并给讲解相关内容和操作流程。他直接推荐会员13人,有许俊清、司凤柱、刘某、李某1、潘某1、张某1、张某2、郑某、王风华、司凤举、杜某、孙勇、王某1,这些人又推荐会员,资料都在他的笔记本、电脑、现金日记账、账本和U盘记载着。他现在是股东级会员,他发展的会员至少有三层,他直接推荐的会员属于第二层,第二层会员又往下一层发展了会员,会员共有几十人,大部分都是喀喇沁旗的人。到目前为止,他投入的48000元现金基本上通过分成回来了。此外,他还把其他会员未反成的部分,基本上给一些会员退清了。他注册成为会员时,来讲课的韩秀兰说公司有营业执照,是正规的公司,他相信了韩秀兰,也没有到公司去考察,也是被骗加入这个项目,成为会员的。4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许某1的自然身份情况。二、被告人许某1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案发后,被告人许某1退赔下列人员经济损失:于某500元、张效莲1200元、司某2800元、刘小会200元、张某11000元、李智华800元、司艳伟1400元、潘玉芹200元、闫瑞芬200元、XX300元、杜某500元、王玉英300元、许宏波500元、张凤英500元、张旋1100元、王某21000元、张艳秋1000元、孙勇100元、王志华100元、郑某800元、张某2700元、许奇600元、池百灵200元、孙某1400元、李艳国800元、李晓燕3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55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1经他人介绍加入”国际万达复利理财”项目传销活动后,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最低缴纳1500元人民币,从而获得会员资格,通过”人找人,人传人”的方式发展会员,会员已超过三十人,并且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层级已超过三层,该项目以直接和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许某1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1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国晨代理审判员 于文佳人民陪审员 金 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立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