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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焦作科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2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803执216号焦作科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豫0803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霞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向张霞支付5496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81元及申请执行费735元。户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账号:8111101012600652197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人民东路支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