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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水县百品果蔬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文军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水县百品果蔬有限责任公司,赵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142号申请人白水县百品果蔬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赵文军,男,汉族申请人白水县百品果蔬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文军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生效(2016)陕0527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文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款86026.24元及利息):一、被执行人赵文军提出先给付2000元,于2017年5月29日前给付3000元,于2017年12月29日给付10000元,剩余的案件款每年6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直至本案案件款及利息清付完毕,申请人表示同意;二、该协议一次未履行,申请人白水县百品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判决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14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景军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 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