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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民辖终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常州市益超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银川百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市益超干燥设备有限公司,银川百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民辖终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益超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三皇庙村。法定代表人:周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川百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区暖荣街东侧。法定代表人:陈海洋,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常州市益超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2016)宁0122民初462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常州市益超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民事案件管辖基本原则系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在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但上诉人认为该约定系对管辖权约定不明,应该由被告住所地即上诉人公司所在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三皇庙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裁定存在法律错误。为了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望贵院支持上诉人各项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件,根据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被上诉人无论哪一方提起诉讼,均可向其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银川百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区暖荣街东侧。因此,贺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邵 敏审判员 俞红霞审判员 苏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娅楠附: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