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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7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怀全与向世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怀全,向世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7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张怀全,男,生于1964年10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虎牙藏族乡。被执行人:向世成,男,生于1983年7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虎牙藏族乡。申请执行人张怀全与被执行人向世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平武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向世成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怀全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13486.30元。因向世成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也未到本院申报财产及接受调查,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银行、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向世成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实地调查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其患有尘肺病的检查报告单。本院已将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现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且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执行人张怀全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727执4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术伦审 判 员  王为民代理审判员  陈斯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占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