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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姜喜武诉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人民政府、第三人于海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喜武,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人民政府,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822行初6号原告姜喜武,男,194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被告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法定代表人:包广文,乡长。第三人于海,男,1950年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姜喜武诉被告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姜喜武以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喜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胡文建审判员  包玉龙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 齐—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