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曾德明诉陈国栋、郭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德明,陈国栋,郭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曾德明被执行人:陈国栋被执行人:郭德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曾德明申请执行陈国栋、郭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网络查控以及派遣执法人员对其住所区域进行调查后,查明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曾 莉审判员 李德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