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龙文娟与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文娟,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672号申请执行人:龙文娟,女,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刘波,男,1979年8月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文娟与被执行人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1224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波偿还申请执行人龙文娟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6000,缴纳案件受理费4540元,执行费3140元。因对被执行人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为了避免超过执行期限,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向军华审 判 员 谌凌鹏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爱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