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执8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庭与胡法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庭,胡法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执822-1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庭。被执行人:胡法东,男,汉族,1982年12月8日生,住广东省惠东县,身份证码:441323198212081034。胡法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本院(2016)粤13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法东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第一庭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法东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产部门、国土部门、工商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部门调查胡法东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法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2016)粤13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已予以确认,经到有关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执8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思华审 判 员 李文贞审 判 员 黄仲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厚伟书 记 员 李志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