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文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文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34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文斌,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法定代表人:王灏,区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法定代表人:蔡奇,市长。申请人王文斌因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40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文斌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文斌就北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曾经提起众多行政诉讼,均经本院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驳回,现又就该事项提起众多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驳回王文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颖舜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江秀香 百度搜索“”